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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房山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本区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应诉职责,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房山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5日

 

                        房山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他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社团、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应诉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行政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依法进行答辩、出庭应诉、上诉、申诉等活动。
  第四条  房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应诉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对行政应诉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进行指导;
  (二)接受行政应诉机关行政应诉案件的备案,对行政应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区政府汇报;
  (三)负责全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培训;
  (四)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旁听。
  第五条  行政应诉机关可以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活动,但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一名为本单位负责人或熟知被诉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应诉机关委托代理人代为应诉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行政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受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应诉机关变更代理人及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七条  应诉代理人必须恪尽职守,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应诉活动,及时向行政应诉机关反映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诉代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行政应诉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依法申请延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应诉机关负责人应代表本单位参加应诉活动:
  (一)在行政应诉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应诉案件;
  (二)可能对行政应诉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应诉案件;
  (三)行政应诉机关负责人参加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应诉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应诉机关负责人参加的行政应诉案件。
  第九条  行政应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答辩状、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十五日内提交的,行政应诉机关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的申请。
  第十条  行政应诉机关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准时出庭;
  (二)遵守庭审秩序,遵守法庭纪律;
  (三)着装庄重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法官及工作人员,尊重原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及时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人民法院主持的行政应诉案件的协调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若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应诉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原告及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政应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行政应诉机关应当制作结案报告,于结案后十五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当事人、案由、开庭时间、应诉人员;
  (二)案件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三)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案报告应当附有起诉状、答辩状、法院裁判等文书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行政应诉机关制发的司法建议书、意见书,行政应诉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改正或落实情况向人民法院反馈,同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应诉案件终结后,行政应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因本单位行政复议事项引起的与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在按照本规则规定做好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做好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培训和旁听,各行政机关应按照要求的时间和人员积极参加。
  第二十条  行政应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  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民事应诉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属垂直管理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市级机关有行政应诉规定的,按照市级应诉规定执行。市级机关没有行政应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3日房山区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发布的《房山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同时废止。